实习致残,法院判定并非工伤
来源:工商联人才网
时间:2012-04-26
作者: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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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齐鲁晚报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致九级伤残,是否应该算工伤?东港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认为校学生受伤并不能算是工伤。
李某是日照一家技校的学生。2011年3月,李某被安排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实习,主要在公司汽车维修方面开展实习,实习期为半年。
2011年7月,刚下班的李某在走出车间时,车间大门突然倾倒,李某不幸被砸到门底下,最终造成胳膊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后来,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于是李某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日照市人社局经过审查,认为李某的受伤并不能构成工伤,遂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得到认定后,李某表示不服,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他在实习期间所受的伤害是工伤。
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在公司实习,但是其实际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为学校的安排而到公司实习。
“实习其实是教学内容的一种延伸。”主审法官说。
根绝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校生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定义,而且李某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并不具备企业职工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并非工伤。“李某这种情况只能按民事侵权案件纠纷来处理。”主审法官说。
李某是日照一家技校的学生。2011年3月,李某被安排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实习,主要在公司汽车维修方面开展实习,实习期为半年。
2011年7月,刚下班的李某在走出车间时,车间大门突然倾倒,李某不幸被砸到门底下,最终造成胳膊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后来,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于是李某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日照市人社局经过审查,认为李某的受伤并不能构成工伤,遂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得到认定后,李某表示不服,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他在实习期间所受的伤害是工伤。
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在公司实习,但是其实际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为学校的安排而到公司实习。
“实习其实是教学内容的一种延伸。”主审法官说。
根绝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校生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定义,而且李某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并不具备企业职工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并非工伤。“李某这种情况只能按民事侵权案件纠纷来处理。”主审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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