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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写出申请 员工跳槽遇被拒绝

来源:工商联人才网 时间:2012-12-19 作者:top1 浏览量: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李某是某技术公司的软件开发人员,今年5月,他通过人才市场举办的大型招聘会,被某外资企业看中。经过面试后,该外资企业向小李发出了录用通知书。要求李某要在45天内凭原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到本单位报到。接到录用通知后,李某马上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辞职申请。1个月后,小李要求技术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却得到的答复是:“公司老总还没批呢,再等等吧。”小白当时就急了:“《劳动合同法》不是明明规定,职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人力资源部却说:“你交的是辞职申请,又不是辞职报告,当然需要公司批准!”李某无奈地来到当地人社局咨询。
  这个案例涉及到劳动者辞职时的程序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做为劳动者的小李没有理解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在法律上含义不同。申请是单方面向上级或者对方提出自己的要求,请上级或者对方同意自己的意愿。因此,提出辞职申请属于劳动者向单位发出的协商一致解除的邀约,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看邀约是否得到单位的承诺,以及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而报告就是说明事实,并告诉对方自己现在要做的事情,因此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在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后,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相应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因此,小李应依据相关法律与原公司协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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