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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中心新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来源:工商联人才网 时间:2014-05-19 作者:pxzx 浏览量:

好消息:我中心新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近年来,国内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此背景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不相匹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80号)文件精神,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这意味着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今后将实现持证上岗。作为全省唯一试点的培训机构,现面向社会开设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班。

培训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8、已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者;

9、各大院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教师;

课程大纲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模块内容:

模块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模块二:劳动合同管理

模块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模块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模块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模块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 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培训方式 远程教学+考前面授辅导

考试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2580/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费)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980/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费)

报名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2份,62寸彩色证件照及同底电子版照片、工作证明2份。

报名地址

合肥市淮河路260号工商联人力资源市场院内  

055162626366 62619808 老师、老师)

0551--62696750

网络咨询QQ 117498116

安徽省工商联职业培训中心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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