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我中心新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好消息:我中心新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近年来,国内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此背景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不相匹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80号)文件精神,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这意味着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今后将实现持证上岗。作为全省唯一试点的培训机构,现面向社会开设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班。
培训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8、已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者;
9、各大院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教师;
课程大纲: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模块内容:
模块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模块二:劳动合同管理
模块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模块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模块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模块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证 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 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培训方式: 远程教学+考前面授辅导
考试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25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费)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9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费)
报名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2份,6张2寸彩色证件照及同底电子版照片、工作证明2份。
报名地址:
合肥市淮河路260号工商联人力资源市场院内
电话:0551—62626366 62619808 (
传真:0551--62696750
网络咨询:QQ 117498116
安徽省工商联职业培训中心
2014年4月10日